【牛頭戰士】評論
名 稱公平交易法 修正日期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第 35 條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鐘于懷】評論
但公民可能會。什麼都考,什麼都不奇怪-公民。
【松岡洋子】評論
對呀!!不怕一萬,只怕萬一呀....= =|||(真的!!到現在還沒看過說罰一億的捏!!真猛~~XD)
【小水水衝衝衝~】評論
104年修法改為第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