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懶懶der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159條(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第159條之1(傳聞法則之適用1)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第159條之2(傳聞法則之適用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
【用戶】懶懶der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159條(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第159條之1(傳聞法則之適用1)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第159條之2(傳聞法則之適用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
【用戶】懶懶der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159條(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第159條之1(傳聞法則之適用1)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第159條之2(傳聞法則之適用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
【用戶】懶懶der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159條(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第159條之1(傳聞法則之適用1)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第159條之2(傳聞法則之適用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
【用戶】懶懶der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159條(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第159條之1(傳聞法則之適用1)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第159條之2(傳聞法則之適用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
【用戶】懶懶der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159條(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第159條之1(傳聞法則之適用1)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第159條之2(傳聞法則之適用2)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
【用戶】努力版小丸子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http://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211274645-%E5%82%B3%E8%81%9E%E6%B3%95%E5%89%87%EF%BC%88%E4%BA%8C%EF%BC%89%EF%BC%9A%E5%AF%A9%E5%88%A4%E5%A4%96%E5%90%91%E6%B3%95%E5%AE%98%E6%89%80%E7%82%BA%E4%B9%8B%E9%99%B3%E8%BF%B0建議可以看這篇文章會更了解刑訴159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意涵以下節錄實務上常見的有二種,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這是傳聞證據的例外:第一種被告往往有一大堆案件在身上既然被害人會告刑事,往往也會告民事賠償所以民事庭可能也傳證人,而證人陳述被寫成筆錄所那份民庭審判筆錄,就是在民庭法官面前的陳述...............第二種就是本案第一審地院審理時證人有到庭,並在第一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