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ngche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我國公務人員的救濟途徑可分為:1.復審+行政訴訟。2.申訴、再申訴 (B)律師不服受到懲戒之處分-參照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8號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提行政爭訟(訴願+行政訴訟) (D)公務人員不服長官工作上之指示此應為申訴、再申訴
【用戶】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相關考古題〕1.下列何者屬於行政訴訟管轄範圍?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B)交通裁決事件 (C)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件 (D)公務員懲戒事件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1 年 - 101年 警察人員升官等#92912.欲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應向何法院為之? (A)高等行政法院(B)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C)地方法院刑事庭(D)地方法院民事庭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3 年 - 103年公務人員特考司法人員五等 錄事 法學大意#172663.住在臺北市的阿茂,某天收到超速的交通罰單,但阿茂認定當天自己絕對沒超速,因此決定提出訴訟,保障自己的權利。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有關阿茂提出訴訟的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