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考生】評論
檢察官是法律的守護人,除了訴追犯罪外,也同時保障人民權益;因此表現在檢察官的義務上是對被告有利、不利之事證應一併注意,檢察官可以為被告之利益或不利益進行上訴。德國刑事訴訟法學者Eb. Schmidt曾說:檢察官乃國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傳聲筒。即為檢察官所設立的目的。 http://zh.wikipedia.org/zh/%E6%AA%A2%E5%AF%9F%E5%AE%98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09條 (羈押之撤銷-逾刑期)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