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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26條 (判決書之內容)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三、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四、主文。五、事實。六、理由。七、年、月、日。八、法院。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並表明其聲明為正當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要領。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一造辯論判決及基於當事人就事實之全部自認所為之判決,其事實及理由得簡略記載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六節裁判 相關法條民事判決書 範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