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e Wang】評論
◎所謂衡平責任乃指「被害人」因加害人之侵害,因加害人無資力無法求償情況下,法律特別規定,對加害人有管理、監督能力之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以維護被害人權利。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02004347
【Mocna Huang】評論
謝謝~^^
【Michael Chu】評論
民法§188(僱傭人之侵權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推定過失、中間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衡平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Liz Tseng】評論
(補充) 利益平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