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fan Kuo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四條(以文字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民法第五條(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帳單上記載的金額為:新台幣伍萬陸仟捌佰柒拾(65870)元整,如法院無法決定當事人的原意時,甲應支付乙多少錢? (A) 65870 元 (B)65078 元 (C) 56870 元 (D) 56078 元初等/五等◆法學大意- 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三等#答案C9.甲交付帳單于乙,其中載明:「積欠貨款二萬五千三百元(23,500 )。此三萬三千五百元貨款,應於×月×日償還」。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多少為準?(A)二萬三千五百元(B)二萬五千三百元(C)三萬三千五百元(D)二萬三千三百元初等/五等◆法學大意- [法學大意] 9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初等#3171答案B33 甲經營美容美髮業,由乙美容美髮材料行供應材料,並約定每筆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