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賴文菁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27條 (中止"未遂"犯)第一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已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減輕其行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之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第二項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已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