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Ting Chang】評論
第 466 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奇摩找的解釋)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可知,司法院得據現實狀況,以命令於法定範圍內,增減上訴第三審利益之數額,合先述明。二、次按司法院於民國9...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 (上訴利益之計算)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咬人貓】評論
100萬的意義在於。法院案件太多了。如果你是司法院會選哪個?。當然是升高門檻 案件越少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