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lai Lai】評論
第5條(應使用本名事項)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第6條(應使用本名事項)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第7條(應使用本名事項)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