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關於行政執行法上之代履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代履行為間接強制之一種強制方法
(B)適用於行為義務而不作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C)義務人不為繳納代履行費用時,行政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D)代履行費用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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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本特例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34 關於行政執行法上之代履行,下列敘...
【用戶】Ann S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
【用戶】Nata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 「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第2項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第31條第1項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第2項「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題目(C)選項連續處以怠金之事由,應為義務人未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而受執行機關處以怠金後,仍然不履行其義務者。至於義務人不為繳納代履行費用,應屬未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應由行政執行分屬執行。
【用戶】本特例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34 關於行政執行法上之代履行,下列敘...
【用戶】Ann S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
【用戶】Nata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