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Tsan-sho】評論
1F請參閱憲增第十條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陳立雄】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A)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國家應依民族意願,(B)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C)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