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epi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二十九條(教育目的) 一、 簽約國同意下列兒童教育之目標: 1. 使兒童之人格、才能以及精神、身體之潛能獲得最大極限之發展。 2. 發展尊重人權、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所揭櫫各種原則之理念。 3. 培養對兒童之父母、兒童本身文化之同一性,語言口與價值,以及兒童所居住之國家和其出生國之國民價值觀,還有對與自己之文明迥異之其他文明,持有尊重之觀念。 4. 培養兒童能夠以理解、和平、寬容、兩性平等,以及所有人民種族、國民以及宗教團體。或原住民之間友好共處之精神,使兒童得以在自由之社會中,過負責任之生活。 5. 發展兒童尊重自然環境之觀念 。二、 本條與第二十八條之所有規定,必須完全遵守本條1所規定之原則:在各教育機構所施行之教育,也必須適合國家所規定之最低標準。上述規定不應被解釋為妨礙個人以及團體設置管理教育機構自由之行為。
【用戶】黃紅紅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不知在何法規中,出現下列?===========================================================基本權利:如生存權、姓名權、國籍權、人身自由權、平等權、人格權、健康權、受教育權、隱私權、消費 權、財產權、環境權、繼承權等。 特殊權利:如受撫育權、父母保護權、家庭成長權、優先受救助權、遊戲權、減免刑責權、童工工作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