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22313351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已修法第十六條 (聯合行為許可之附款及許可期限)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用戶】芋頭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十六條 (聯合行為許可之附款及許可期限)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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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已修法第十六條 (聯合行為許可之附款及許可期限)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用戶】芋頭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十六條 (聯合行為許可之附款及許可期限)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