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事業之聯合行為為許可時,應附期限,其所附期限不得逾幾年?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1956
統計:A(7),B(5),C(83),D(155),E(0)

用户評論

【用戶】j22313351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已修法第十六條 (聯合行為許可之附款及許可期限)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用戶】芋頭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十六條 (聯合行為許可之附款及許可期限)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用戶】j22313351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已修法第十六條 (聯合行為許可之附款及許可期限)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用戶】芋頭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十六條 (聯合行為許可之附款及許可期限)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