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arol Lin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自來水法 第 35 條自來水事業之移轉,應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換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自來水法 第 47 條自來水系統之送水及配水管線,不得與其他管線相連接。自來水法 第 36 條自來水事業專營權,除移轉外,不得為設定權利之標的。自來水法 第 48 條自來水事業為預防供水發生故障,應有適當之備用供水能力,並應採取種種適當措施,儘量減少斷水之可能性與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