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3.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或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至遲幾日內,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A)10 日
(B)20 日
(C)30 日
(D)40 日 。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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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Kate Hsiao】評論

第 14 條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II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