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恩^-^】評論
法官法 第15條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Grace】評論
謝謝解釋~
【訪客030】評論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5 條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飛翔的郵差】評論
法官住中壢去那都不行公人可參加團體但不能擔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