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 Lin】評論
教師法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4. 得以解聘公立學校教師的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褫奪公權尚未復者 (B)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者 (C) 受禁治產宣告者 (D)在私人補習班兼課修改成為24. 得以解聘公立學校教師的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褫奪公權尚未復者 (B)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者 (C)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D)在私人補習班兼課
【不經一番寒徹骨,哪得梅花撲】評論
為什麼「受禁治產宣告者」不能解聘他?那底下這一題為什麼答案只能選D?81. 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下列何者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B)受禁治產宣告 (C)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D)喝酒鬧事者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Yuan】評論
什麼是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1.監護宣告: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2.輔助宣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並同時選出一位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