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8.以下何者不屬於「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輔導獎勵措施?
(A)政府機構優先採購再生產品
(B)辦理回收再利用宣導獲得經費補貼
(C)主管機關規劃設置環保科技專用區
(D)從事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業,其投資於回收再利用之研究費用應予財稅減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14286
統計:A(1),B(3),C(4),D(4),E(0)

用户評論

【用戶】imfangji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22 條為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之採購,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再生資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前項應優先採購之環境保護產品、再生資源或再生產品應含再生資源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或事業,辦理再生技術及再生資源、再生產品、環境保護產品相關之教育推廣及銷售促進活動。(===無經費補貼)第 23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實際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產生之效益,自行或委託、委辦相關機關或機構定期辦理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開發優良及實際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