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救濟程序為訴願、行政訴訟(B)訴願法第63條第二項「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C)訴訟體系為三級二審,三級分別為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二審為所有行政訴訟事件均經二審終結。(D)基於三審二審制,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得提起上訴。再訴願已經廢除的相關資料:訴願法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在訴願制度之運作及人民權益之保障上更趨完備,其重要特色為: ․(一)強化行政機關自我審查功能:即須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訴願書,由原處分機關先行審查, 重為檢討。 ․(二)廢除再訴願制度:訴願人如對訴願決定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