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EREMY65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 28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性質】,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前項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應經【中央地政機關(即內政部)】之核定。土地法第 29 條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土地法施行法第 7 條依土地法第二十八條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之標準,應分別宅地、農地、興辦事業等用地。【宅地以十畝為限】,【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興辦事業用地視其事業規模之大小定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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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 28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性質】,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前項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應經【中央地政機關(即內政部)】之核定。土地法第 29 條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土地法施行法第 7 條依土地法第二十八條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之標準,應分別宅地、農地、興辦事業等用地。【宅地以十畝為限】,【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興辦事業用地視其事業規模之大小定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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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 28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性質】,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前項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應經【中央地政機關(即內政部)】之核定。土地法第 29 條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土地法施行法第 7 條依土地法第二十八條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之標準,應分別宅地、農地、興辦事業等用地。【宅地以十畝為限】,【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興辦事業用地視其事業規模之大小定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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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土地法第 28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性質】,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前項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應經【中央地政機關(即內政部)】之核定。土地法第 29 條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土地法施行法第 7 條依土地法第二十八條限制土地面積最高額之標準,應分別宅地、農地、興辦事業等用地。【宅地以十畝為限】,【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興辦事業用地視其事業規模之大小定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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