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下列何者非屬於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出再審議之要件?
(A)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
(B)復審人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
(C)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D)再申訴審議決定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3045
統計:A(118),B(76),C(82),D(80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提起再審事由、再審議、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3條 (再申訴決定書應載明事項)再申訴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有再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五、年、月、日。六、附記對於保訓會所為再申訴之決定不得以同一事由復提再申訴。

【用戶】吳安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第 七 章 再審議第 94 條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復審人或再申訴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本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保障事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六、復審、再申訴之代理人或代表人,關於該復審、再申訴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七、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八、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用戶】hirish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94條: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復審人或再申訴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