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eregat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 民國 77 年 07 月 28 日 非現行法規 )五、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事件,法院無審判權限。當事人就該等事件,逕向法院起訴時,法 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所謂調整事項 之勞資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 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立即對勞動條件如何調整或主張繼續維持所產生者而言。 例如勞方因物價上漲要求提高若干比例之工資或要求減少工時等屬之。六、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雖未經調解而逕行起訴者,法院仍應予受理,並應確實核定其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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