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甲之房屋因地震受損,但未達全倒程度,其好友乙負責辦理災害救助業務,竟為甲辦理房屋全倒救助,使甲獲得補助。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竊取公有財物罪
(B)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擅提公款罪
(C)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D)因屬便民,不成立犯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6418
統計:A(340),B(359),C(3895),D(236),E(0)

用户評論

黃辰澤】評論

回樓上,是指他的業務範圍內,主要管理或監督的事務。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依題意,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hirish】評論

乙有因而獲得利益嗎?

張一中】評論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