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ood Der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1.事物管轄:指依照事務或行政任務(管轄標的)的性質為準,某機關得行使權限之管轄權。例如食品安全,係衛生署所管轄。2.土地管轄:指依照地域範圍劃分之管轄權。例如高雄市政府僅得取締高雄市之違規事件,對於發生在台東市之違規事件即無管轄權。土地專屬管轄:指專屬於該地之行政機關所管轄之事件,包含以下各項(行政程序法§12):A. 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B. 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C. 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D. 不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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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整理樓上各位大大的解答(包括最佳解)(A)訂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行政訴訟法第17條----正確(B)行政法院認其無管轄權,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改為: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C)行政訴訟之管轄均屬專屬管轄---分為專屬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5條)和指定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6條)(D)因不動產徵收處分涉訟時,以核准機關內政部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改為: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若有錯誤請指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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