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e Fu】評論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第 17 條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 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
【Fan】評論
地制法<84民選地方首長適用服務法(懲戒)撤.申處分
【盧妍蓁】評論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制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目的? (A)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 (B)確保公務人員執法公正 (C)確保公務人員政治中立 (D)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社會活動政治活動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 102年 - 102年 原民三等 行政學#11976答案:D第 1 條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