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審理案件之法官於下列那種情形不須自行迴避?
(A)法官就是本案被害人
(B)法官過去曾告發本案
(C)法官與本案被告是多年朋友
(D)法官與本案被害人訂有婚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5378
統計:A(268),B(766),C(3093),D(79),E(0)

用户評論

石敏】評論

法院職員之迴避:(刑訴§17)

SYL】評論

好朋友能算的話 他想迴避就說對方是他好朋友就好啦  好朋友法律上怎麼判斷?

唐唐】評論

第 18 條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唐唐】評論

2 法官於下列何種情形,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A)法官之配偶為該訴訟事件之證人(B)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六親等之姻親 (C)法官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家屬者(D)法官之家屬曾為該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4 年 - 104年司法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24735答案:C 民訴法§32(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B)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