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8 A 國男甲與 B 國女乙結婚,離婚半年後乙在臺灣產下一女丙。關於丙為甲、乙二人的婚生子女之身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依甲、乙離婚時的 B 國法,認定丙為婚生子女
(B)得依甲、乙離婚時的 A 國法,認定丙為婚生子女
(C)得依丙出生時乙的本國法,認定丙為婚生子女
(D)得依丙出生時丙的本國法,認定丙為婚生子女代號:2201頁次:8-8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
統計:A(0),B(6),C(10),D(8),E(0)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這題是51條但書的法條題:A、B選項都是51條但書的規定,本法旨在盡早確立婚生子女的準據法,所以盡量讓其成立婚生子女。依照條文只能是「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而非「出生時其母或其母之夫」的本國法,縱使依照題意丙出生時乙女的本國法是B國法,與消滅時乙女本國法同為B國法,但按照條文C就是錯。第 51 條 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 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 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