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i-Ping】評論
第 8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張加良】評論
第 7 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四、對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第 8 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
【感謝阿】評論
那比賽算是與教學、行政有關之活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