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根據Corey等人(2014)的看法,針對18歲以下的未成年者進行團體時,最好取得家長合作。下列作法何者最不適當?
(A)向家長表達雙方合作,協助孩子的態度
(B)請家長口頭同意讓他們的孩子參與團體
(C)教導家長如何和自己的孩子討論,參與團體的狀況,同時不去追問其他團體成員的隱私
(D)提供團體說明書,包括團體目標、主題和活動等資訊給家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Ivan艾文(以上岸,助力】評論

雖然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有其限制,但是就美國的法律而言,除非兒童確實缺乏做知後同意決定的能力之外,諮商員通常並無確定的責任要去知會家長或獲得其同意。不過為求周延起見,在考慮對未成年當事人進行知後同意程序時,在尋求保障當事人最大福祉與向主權的同時,仍應先衡量法律上賦予家長監護權所及的範圍。原則上應考慮讓當事人自行知會其家長,或諮商員在當事人知曉的情況下知會其家長,並向未成年當事人說明由於有家長監護權的緣故,造成了保密上的限制。基本上,在對小當事人諮商時,對小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實施雙重的知後同意程序是一項值得採用的做法。特別是書面的雙面知後同意表格的簽署尤佳(Stein,1990)。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