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an艾文(以上岸,助力】評論
雖然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有其限制,但是就美國的法律而言,除非兒童確實缺乏做知後同意決定的能力之外,諮商員通常並無確定的責任要去知會家長或獲得其同意。不過為求周延起見,在考慮對未成年當事人進行知後同意程序時,在尋求保障當事人最大福祉與向主權的同時,仍應先衡量法律上賦予家長監護權所及的範圍。原則上應考慮讓當事人自行知會其家長,或諮商員在當事人知曉的情況下知會其家長,並向未成年當事人說明由於有家長監護權的緣故,造成了保密上的限制。基本上,在對小當事人諮商時,對小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實施雙重的知後同意程序是一項值得採用的做法。特別是書面的雙面知後同意表格的簽署尤佳(Stein,1990)。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