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日本殖民統治臺灣的前期(1895-1922),有關民事紛爭的解決,主要的「法源」依據是: (A)臺灣民事舊慣。
【★~♫~♪~✽¸.•♥♥•】評論
日本殖民統治臺灣的前期(1895-1922),有關民事紛爭的解決,主要的「法源」依據是: (A)臺灣民事舊慣 (B)日本民法規範 (C)在臺灣訂定特別法 (D)法理解析:日本殖民台灣前夕,台灣與日本迥然不同的法律文化,台灣仍舊採用清廷的中國傳統法,而日本在明治維新之後,步入改革舊法繼受西方法之路。......日本接收台灣時,並無任何殖民經驗,接受法國籍顧問的建議,對台灣先因地制宜管理再進行同化。但因抗日......1896年通過「六三法」....【文出:林璀瑤,〈評介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史耘第九期(2003年)。】
【Tong】評論
前期:台灣民事舊慣晚期:日本民商法
【Lee Charlie】評論
這個題目也太冷門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