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89條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第88條Ⅰ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Ⅱ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88條(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第89條(傳達錯誤)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