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han】評論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 )第 4 條本考試報名程序、報名費用、考試日期、考試地點、成績通知、複查成績等相關事項,應載明於報名簡章,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之學校或有關機關 (構) ,於本考試舉行二個月前公告之。第 5 條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其有變更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考試題型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選擇題及作文外,其餘應試科目均為選擇題及問答題。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一百分鐘外,其餘各應試科目時間均為八十分鐘。
【yoyo】評論
第 8 條本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一、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二、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三、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考試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審查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踢公杯啊!!!!】評論
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
【今年必上】評論
第 5 條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其有變更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第 8 條本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一、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二、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三、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