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空乏其身: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0612
統計:A(64),B(34),C(125),D(258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提起再審事由、公示送達、再審

用户評論

娃娃醬】評論

第 35 條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 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如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者,由 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迴避。

貼貼樂 ( ̄︶ ̄)↗】評論

(B)法官有第32條所述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V民事訴訟法 第33條 (聲請法官迴避及其事由)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