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尤睿憲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條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二)爆竹煙火成品及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KClO3) 或過氯酸鉀(KClO4)之輸入許可。(三)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之販賣許可。(四)一般爆竹煙火認可相關業務之辦理。(五)直轄市、縣(市)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監督。(六)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之規劃及辦理。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業務之規劃、自治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二)爆竹煙火製造之許可、變更、撤銷及廢止。(三)爆竹煙火製造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