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容量很有限】評論
A-第 410 條 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B-第 411 條(贈與人之瑕疵擔保責任)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C-第 419 條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D-第 420 條 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
【蟲不易】評論
依照民法 第 410、411 條,因贈與行為屬於無償行為,故對於贈與人之給付不能或贈與物或權利瑕疵情形,減輕其責任;對贈與人之給付不能,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而贈與人之贈與物或權利瑕疵情形,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O)(A)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X)(B)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應不負擔保責任依照民法 第 419、420 條,贈與之撤銷須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故當受贈人死亡時,贈與人之撤銷權也隨之消滅。(O)(C)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X)(D)贈與之撤銷權,不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