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a】評論
第 668 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A)第 681 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B)第 677 條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C)第 669 條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