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力壹】評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 ~第1條之1(本法適用範圍)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第2條(少年之定義)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安ღ】評論
第18條: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19條第2項:因精神障礙,"得"減輕其刑。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fin】評論
刑法:第18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D 年齡13歲的丁)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B 年齡85歲的乙)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A 年齡18歲但有輕度精神障礙的甲)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C 年齡20歲但既聾且啞的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