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果【2015】】評論
為什麼(D)就不是行政立法分權? 法院依法審判、立法院立法修法,這樣不對嗎?有人可以解釋嗎?
【角胡麻】評論
(D)法官審判案件時,發現所適用之法律違憲,得停止審判程序,要求立法院修正違憲之法律釋字第 371 號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B)立法委員為行使質詢權,得向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閱偵查案件卷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得拒絕 (C)立法委員為反映民意,得向法院表達刑事案件應如何定罪及量刑之意見,法官應依其意見審判 (D)法官審判案件時,發現所適用之法律違憲,得停止審判程序,要求立法院修正違憲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