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9.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經限期繳回尚未使用經費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應如何處理?
(A)保留預算
(B)移送行政執行
(C)下年度扣減補助經費
(D)列為呆帳。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好運旺旺來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4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終止其計畫: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二、未依第十條第三項之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書面限期命用人單位繳回終止後之津貼;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用戶】好運旺旺來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4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終止其計畫: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二、未依第十條第三項之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書面限期命用人單位繳回終止後之津貼;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