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乙上市公司董事甲之下列有價證券交易行為,何者構成「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短線交易?
(A)甲於取得乙公司配發之股票股利滿三個月時,將該股票股利賣出獲利
(B)甲買進乙公司發行但未掛牌上市買賣之特別股股票,五個月後,以高於特別股股價之價格賣出同數量之乙公司普通股
(C)甲於乙公司上市前買進乙公司之股票,三個月後乙公司上市,甲賣出持股獲利
(D)甲賣出所持有之乙公司股票後四個月,認為乙公司後市看好,又買進乙公司股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Sabrina Chen】評論
第一百五十七條(歸入權)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