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Chen】評論
第 120 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誠少爺!!】評論
給5f是給付訴訟!
【r81814】評論
給付訴訟不需提訴願
【Mark】評論
須先行訴願程序: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