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非公用財產之國有土地辦理撥用,以下何者為非?
(A)須為公務或公共所需,方得申請撥用
(B)申請撥用機關應擬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請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
(C)其後送該管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
(D)最後由行政院核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6138
統計:A(15),B(8),C(107),D(25),E(0)

用户評論

Liu Yao-Jen】評論

國有財產法第 38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jason811031a】評論

國有財產法 第38條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A)。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B),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D)(C)其後送該管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