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稅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63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3 條條文,故答案應修正為(A)第33條Ⅰ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A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Ⅱ因修正前項稅率造成直...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