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區域計晝法第13條Ⅰ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一、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二、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三、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Ⅱ區域計畫之變更,依第九條及第十條程序辦理;必要時上級主管機關得比照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