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phie Chen】評論
第二十條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 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
【Lin】評論
第二十二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無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傷害保險金額之權。前二項情形,有其他受益人,由其他受益人平均領受全部保險金額,無其他受益人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失敗不是世界末日,放棄才是】評論
題目:保險人不負給保險金額責任之情況不包括負負得正==意思表示:要給保險金的情況是哪種?題目很tricky
【GRACE】評論
名 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第 20 條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