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現為被告之同事,構成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B)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直接上級法院為之
(C)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之院長裁定之
(D)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無庸裁定,即應迴避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9766
統計:A(108),B(107),C(248),D(1548),E(0)

用户評論

【用戶】龍共君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修正(B)~刑訴第20條: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修正(C)~刑訴第21條: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