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mo Tsai】評論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 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 修正 )第 4 條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三、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 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得 由教師兼任。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 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 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蒼海】評論
不好意思,2F老師有誤,第五項應為是兼任輔導教師的人數。
【感謝阿 107台中已正取】評論
名 稱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 第四條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 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名 稱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十條: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就是只改教師員額編制準則,沒改到國民教育法。不過本題沒爭議,因為開頭就寫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會很OOXX就是了,母法子法不同步,還要背兩種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