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行政處分效力之「第三人」得為訴願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第三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之結果僅致其公權利受影響者而言
(B)該第三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任何利害關係人而言
(C)該第三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反射利益者而言
(D)該第三人係指須綜合經濟、社會及政治等因素,判斷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44041
統計:A(734),B(759),C(87),D(73),E(0)

用户評論

2017移民一定上】評論

公權利=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法律上的利益但上述不等於"實質上的利益"法律上的利益(含公益、私益、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才會是法律所要保護的,當然,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比較難判斷,所以靠469保護規範理論(離題...)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4F,公權利並不等於法律上利益,依釋字469之新保護規範理論乃採用三分法,法律地位除了公權利、反射利益之外,尚存有中間類型的法律上利益。

yiyun39】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18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之結果致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影響者而言,若僅具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屬之。(A)公權利包括法律上利益(B)並非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包括在內,應排除僅具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關係之人(C)公權利不包括反射利益(D)不須綜合經濟、社會及政治等因素,判斷之,應排除僅具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關係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