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行政處分效力之「第三人」得為訴願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第三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之結果僅致其公權利受影響者而言
(B)該第三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任何利害關係人而言
(C)該第三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反射利益者而言
(D)該第三人係指須綜合經濟、社會及政治等因素,判斷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44041
統計:A(734),B(759),C(87),D(73),E(0)

用户評論

2017移民一定上】評論

公權利=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法律上的利益但上述不等於"實質上的利益"法律上的利益(含公益、私益、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才會是法律所要保護的,當然,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比較難判斷,所以靠469保護規範理論(離題...)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4F,公權利並不等於法律上利益,依釋字469之新保護規範理論乃採用三分法,法律地位除了公權利、反射利益之外,尚存有中間類型的法律上利益。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本題(A)選項敘述有瑕疵,應改為=該第三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之結果致其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影響者而言。依訴願法第1條及第18條規定,利害關係人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權利或利益」即是指「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本題(A)選項敘述有瑕疵,應改為=該第三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之結果致其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影響者而言。依訴願法第1條及第18條規定,利害關係人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權利或利益」即是指「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yiyun39】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18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之結果致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影響者而言,若僅具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屬之。(A)公權利包括法律上利益(B)並非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包括在內,應排除僅具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關係之人(C)公權利不包括反射利益(D)不須綜合經濟、社會及政治等因素,判斷之,應排除僅具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關係之人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7F,(A)公權利不包括法律上利益,依釋字469之新保護規範理論乃採用三分法,法律地位分成公權利、法律上利益、反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