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第三部分 基金與全權委託帳戶管理九、基金管理 (三)一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一個以上基金時,除應依據主 管機關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除應落實職能 區隔機制之「中國牆」制度外,公司應建立「中央集中下單 制度」,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以防 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並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考量,應將 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2.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 權益,除有下列情形外,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 權性質之債券,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1)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規定及公 司內部控制制度,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 (2)公司將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辦理,發現 同一基金經理人兼管之各基金與其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之 基金,於同一日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向 投資決定之情事,基金經理人於事後載明合理分析依據及 充分說明其必要性,作成報告陳報權責主管,備供查核。 公司應定期就本點第九項第六款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辦理。